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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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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从社会性质来看,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而从发展程度来看,它又是不成熟、不完善的。这种最高类型和不成熟性的矛盾,使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已经建立起了历史上最先进的民主法律制度,但民主形式还不完备,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具体制度还存在某些弊端。
作者 王刚义
出处 《当代法学》 1987年第3期22-24,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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