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出处
《民国档案》
1987年第4期3-5,共3页
Republican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