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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关于减刑规定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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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按此规定,劳改场所有一部分在押罪犯被裁定减刑。但是有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消极抵抗,还不如未予减刑的罪犯。
作者 冯华
机构地区 湖北省劳改局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2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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