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合作经营企业,它是由国家(体现为全民所有的企业)、集体、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性质为“大集体”的企业。它对于合理利用全民企业的闲散资金,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活跃经济生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重要补充。由于经济法不健全,根据对十多个合营协议内容及案件的调查,发现下列问题。(一)吃光分净,不留积累。几乎所有的合营协议书都只规定合营各方的利益分配。
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987年第S1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