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现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办法,是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之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基本做法是:按照利改税的有关规定,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利改税企业以1983年企业合理留利为基数,经过适当调整,由财政部门核定每个企业的留利率;企业上交所得税后,留利超过核定的留利率的,大中型国营企业上交调节税,小型国营企业上交承包费,交完调节税或承包费后的利润留给企业;
出处
《改革与战略》
1987年第5期64-68,共5页
Reformation & 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