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这段话,出自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一文,有的同志便把它当作马克思的话。例如杨明同志在《自由和它的界限》(载《人民日报》1987年1月16日理论版)一文中,以及《依法办事,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载《光明日报》1987年1月22日)一文的作者,就是把这段话作为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者的见解予以引用的。事实上,这段话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宣言中关于自由权的规定的转述和解释,并加以剖析和批判。本文拟通过对马克思这篇文章的学习,说明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