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反对晋铸刑鼎就是反对法的公布和新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看法。本文对此作了三点辨析:刑鼎上所铸的“范宣子所为刑书”实际上是范宣子一度承用过但已被他自己废弃了的夷蒐法;孔子和蔡史墨都认为荀寅把这样一个废法铸之于鼎是违背礼的精神的,是“失度”、是“法奸”;子产其人和其所铸刑书都不是“弃礼”的,郑刑书和晋刑鼎并未创制一种如叔向所担心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法律制度,孔子反对晋刑鼎而不批评子产铸刑书,正是他坚持礼制的一贯立场的表现。作者认为,孔子反对晋刑鼎不是反对法的公布和新的法律制度,而是为了维护礼制。
出处
《孔子研究》
1987年第1期55-61,共7页
Confuciu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