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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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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仅有五、六年的历史。由于过去未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仅规定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因此各省会市的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大多是试着向前迈步。
作者 孙少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2期16-1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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