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加之《民法通则》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2期39-40,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