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终止问题。从近年来的有关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情况看,很有必要对刑事诉讼终止的立法与实践诸问题加以研究。本文拟就此略陈浅见。刑事诉讼终止立法的基本含义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依照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6期6-8,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