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办法,其立法意义一是有利于部队在战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可能地避免非战斗减员,保存战斗力,争取作战的胜利;二是有利于在战时的特殊环境里,考察犯罪军人,促进对犯罪军人的教育和改造。战时缓刑办法的核心是在于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有条件地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一旦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则意味着原判刑罚在法律上已不存在,该军人是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有所不同。在我国刑法中,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除非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是不能撤销原判刑罚的。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6期24-2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