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别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先捕起来再说”的不良倾向,把可捕可不捕或不应捕的人犯也作了批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逮捕人犯的三个条件。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往往偏重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条,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人犯已构成犯罪,就贸然决定“先捕起来再说”,至于人犯可能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有无逮捕的必要?则认为是以后的、次要的事,批捕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考虑这么多。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6期30-30,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