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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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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立法采取何种体系,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立法上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限公司的取与舍。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排除无限公司形式。如有人提出我国公司立法应实行“一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两种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笔者认为,公司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我国公司法限定为“一种责任制度,两种公司形式”的格局未免失之偏狭。人类社会的责任制度的变迁,自远古至今已经历了从纯粹个人责任到团体成员责任。
作者 南振华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3期21-22,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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