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行使辩护权。所以,弄清全案的事实真相至关重要。《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一般来说,律师主要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来了解案件事实,结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加以综合分析,求得证据的连续性、充分性与合法性,使自己的论点立於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根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3期43-4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