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限虽然在起诉时间上赋予公民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简而不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如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以及在二审审判期间,是否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条文来理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允许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二审法院就不得不因这一点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样就会与刑诉法关于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相矛盾。否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就会形成其刑事判决部分是终审判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3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