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金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定金的规定,罗马法学家把约定定金的从合同分为不完全定金附约和完全定金附约。前者指定金给付方可以通过牺牲定金,摆脱债的关系,即后来的解约性定金;后者指定金的收授,是合同存在的证据,这便是后来的证约性定金。定金制度经过上千年的沿革,不断丰富,日臻完善。定金制度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其根本原因当然在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其直接原因则在于定金制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定金制度与抵押、保证同为有效的债的担保制度。但定金作为担保制度,较抵押制度节约、方便和安全,因为定金交付的主要是金钱,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1期17-1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