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一段时间,我在郑州、北京和哈尔滨三市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进行考察。发现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日趋增长的势头。郑州市去年四月底到六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对全市所属八区六县生产和经营饮料、烟、酒的企业、批发部和宾馆、国际饭店以及县、区供销社、糖、烟、酒公司等367个单位进行检查,就查出假冒商标酒45种,共1059120瓶。再来看北京的情况:85年上半年仅各级物价检查所查处的各类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罚款总额比84年同期增加17. 6倍。85年上半年查获各类违纪案件1547件,比84年同期增加了6. 5倍之多。千元以上至万元的违纪案件538件,比84年同期499件多29件,万元以上违纪案件105件,比84年同期1件多104件,成百倍地增加。可以看出85年上半年查获的违纪案件与84年同期相比,无论是金额、总件数,还是违纪案件的性质上,都大大超过84年。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哈尔滨市情况又如何呢?仅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今年上半年就受理投诉154件,其中彩电91件、电冰箱11件,收录机8件,洗衣机16件,服装、食品18件。我们仅从郑州、北京、哈尔滨三市各自的某一个侧面看,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已构成社会一大公害。推到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本人又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只靠消费者本人的斗争,往往是徒劳的。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1期37-3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