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罪名的主体是特指司法人员而言的,而且构成这种犯罪的还必须是主观上的『明知』,或者『故意』,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冤假错案,法律尚未规定构成犯罪。自然,对那些横加干预司法工作,不属于这一罪名特指的犯罪主体的人,就更没有约束力了。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1期42-4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