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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不应当揭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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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拜读了《法学杂志》1986年第五期尹丽华的《浅谈律师辩护》一文,得益非浅。尹文认为,辩护律师“发现被告有新的未交代的罪行而没有被指控时”,“应在开庭前与法庭或检察院取得联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所反映的情况可靠,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自己也可要求撤回起诉书,重新核实犯罪事实,然后再提起公诉。”显然,作者的观点是:辩护律师发现被告隐瞒的罪行应予告发。我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有揭露被告的义务。我国刑诉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
作者 王佑民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1期45-46,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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