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加以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根据前政务院公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资料出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等。至于在具体案件中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文物,应作具体分析,并应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4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