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二月,某报第一版报道了“某县大多数乡镇干部易地交流”的消息。笔者对扬中县的作法不敢苟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这个县让大多数乡镇干部易地交流的作法,是与宪法的上述规定相悖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什么人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这是由该地区的选民和人民代表的意愿决定的,而人为地让大多数干部易地交流,是不尊重选民和人民代表民主权利的表现。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4期43-,42,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