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凡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合营或独资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它们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2.必须是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权力的经济实体.3.必须拥有举办海外企业所必需的资金(主要是外汇)或获得在海外贷款或租赁所必需的担保.4.必须具有举办海外企业的经济实力,包括经营、生产、技术能力及其人才。
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1987年第12期38-38,共1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