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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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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Movble property)和不动产(iInlnoVabLeqOcrty)是传统民法对财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分类法,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民事制度和规定都因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有所不同。在苏联及我国,由于土地实行公有制,一般不采用这种分类法,动产与不动产只是法学上的概念而非法规上的概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涉外法规以及民事、经济法规中逐渐出现了这两个名词。
作者 徐乐夫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7年第1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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