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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问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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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监护的性质问题 监护的性质问题,是监护制度的根本问题,监护制度的一切具体规定,都以这一问题为前提。一些民法书籍在论及民事权利的分类时,往往将监护列为一种身份权。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写道:“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里仍然是把监护作为权利的。以“履行”来搭配“权利”未免不当,这种语法上的含混反映了认识上的含混,也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
作者 徐国栋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2期58-6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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