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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立法中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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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的领导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一直是个大难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一些企业中,经过多种企业领导制度的试点,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地作出了企业必须实行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的政策性规定。1986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
作者 黄卓著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12期8-9,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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