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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如何引用实体法程序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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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翻阅了一些法院制作的二审民事(包括经济案件,下同)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这些司法文书在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只引用程序法,未引用实体法;改判的判决书,只引用实体法,未引用程序法;发回重审或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书,未引用相应的程序法,甚至引用了实体法;调解书未引用法律条文。另外,还发现有的司法文书。
作者 郝启同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3期16-16,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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