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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房屋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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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林某,男,五十八岁。被告:林张氏,女,六十五岁,系林某之婶。林某的父母在原籍建有砖木结构平房五间。一九五○年当地土改时,这五间房确权为林某全家人所有,并发给他们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九五一年,林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姐姐出嫁,林某也于同年冬天参军。林某离家前几天,其婶林张氏家中失火,住房全部被烧毁。
作者 陈伊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3期17-17,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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