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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票”行为应类推定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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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绑票”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赞同应比照抢劫罪类推为“绑票”罪的主张。一、“绑票”行为不能定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首先“绑票”是一种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勒索财物持有人,迫使其交出财物赎取人质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主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两个行为,这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步骤。在“绑票”行为中,绑架人质是勒索财物的必要手段,勒索财物是绑架人质的目的。
作者 高贵君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2期24-2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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