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十一年私来”此方印陶出自郑州,属春秋至战国时期遗物。多盖压在豆盘内,且多与“亳”字印陶同处一器。自发现以来,曾有学者提出过一些见解,如商志(香覃)在《说商亳及其它》一文中,释为“十一年以差”。我以为应释为“十一年私来”,这方印陶共五字。前三字“十一年”易识无异议。第四字“(?)”有两种释读,可释为“以”,也可释为“厶”(私)。(?)为古代农耕用具耜的象形,以它为形声的字,不但可以加耒,还可加木(枱、梠)、加金(鈶、(?))。因它为用具,故古文借为“以”字,以,用也。
出处
《中原文物》
1987年第1期81-84,共4页
Cultural Relics of Central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