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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黎强奸案与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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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但在有些强奸案中,犯罪对象却不能体现这种客体。因此,这类案件似乎就失去了决定这一犯罪性质的关键要件。如徐晓黎奸淫三岁男孩致死案就是一例。被告人徐晓黎,男,二十四岁,农民。某日下午七时许,徐酒后到邻村骆某家借钱。
作者 小舟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1期11-12,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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