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越来越多的法人组织作为强大的力量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及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要求法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允许采取欺诈、投机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社会现实中的一些法人,总是背离其宗旨,为一已之私利,在决策人或主要责任人的指挥、操纵或作用下,进行犯罪活动。请如,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1987年第6期113-11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