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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并鼓励发展民族地区个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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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允许并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个体经济,则正是这个理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 马克思和思格斯在《费尔巴哈》中写道:“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少数民族多种形式的个体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一种“民族分工”。在现阶段,允许并鼓励这种“民族分工”,对发展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增进各民族的交往与团结,从而最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必将具有裨益。
作者 吴育频
出处 《贵州民族研究》 1987年第4期25-28,共4页 Guizhou Ethnic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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