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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负责制应该是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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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厂长负责制不是责权利而是权责利,即首先要有权,才能尽到责任,尽到责任,才能享受到一定的利。厂长有了经营自主权以后,就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否则权就会被滥用,也达不到搞好企业的目的。在当前,应当继续探索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解决好落实经营权、自主权和决策权的问题,以便把企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
作者 卓炯
出处 《陕西财经学院学报》 1987年第2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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