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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重婚案件谈婚姻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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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在审理一起重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痛苦,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便。 自诉人滕新美(女、文盲)经人介绍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与樊金山结婚(结婚证是樊自己去乡政府开的)。婚后不久,樊即以滕婚前隐瞒了年龄、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一九八四年二月,樊对兼管婚姻登记的乡政府秘书说,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次日。
作者 邹强伦
出处 《河北法学》 1987年第3期48-49,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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