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立义同志在《辽宁师大学报》1985年第5期,发表《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若干问题》一文,其基本内容与建设性的意见颇有见地,读后深受启迪,但其中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为了论述方便起见,该文可简称为《若干问题》。 一、“特区”可特殊到不适用社会主义法律吗?《若干问题》的开头就谈到:“特区经济基本上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接着指出“如果把社会主义法律一成不变地搬到特区,就不会完全适用,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从这段表述上看。
出处
《河北法学》
1987年第2期40-41,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