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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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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努力适当地交换信息,是四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目前,随着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信息服务合同就出现了。这是一种新的无名合同。对此,适用那些调整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的已知法律规范,是否违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这是今日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信息服务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无一致意见。从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
作者 周林彬
出处 《河北法学》 1987年第1期9-12,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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