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篇文章若同时(或先后)出现在几家刊物上时,作者似乎也就有了“牟取暴利”“一切向钱看”的嫌疑。笔者写文章投稿的资历不长,对于各编辑部的“稿约启事”上的声明向来奉为戒律。即便如此,也出现过第二次投出的稿刚被刊用不久,而第一次投向已半年或一年以上的编辑部又将拙作发表的情况。这颇使人感觉尴尬,但是时间一长,自己对于这条戒律——“请勿一稿多投”——反而产生了疑问。疑问之一:用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文稿只不过是一种信息,是一种作者向读者传递并希望能被接受的对客观现事物的看法或观点。如果某篇文章能同时为几种刊物采用发表,至少说明它所论述的问题与很多读者有关,这样的文章为何又只能限死在一处刊物上发表呢? 疑问之二:准许与不准许“一稿多投”给编者和作者们带来的利与弊是什么?如果不诈“一稿多投”,编者们自然不必急着处理来稿,尤其是对小人物的来稿;而作者则耽心情况变化之后,自己的稿件价值“一落千丈”,成为“明日黄花”。众所周知,在涉及到学术成果与专利权的归属争端中。
出处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1987年第8期41-41,共1页
Science of Science and Management of S.&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