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搞对外贸易,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不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免不了要投保各种各样的保险。但货物的有形损害并非我们面临的唯一风险,因价格不利变动而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同样在威胁着我们。要投保有形风险是轻易的,只需通过保险公司就可办到。然而,要投保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干的。显然自然灾害是独立发生的,保险公司能个别计算赔率,而价格波动的影响并非是独立的,它们同时且以同样的方式影响所有的被保险人。这正是无法投保价格波动风险的原因。即使这样,在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市场中。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1986年第4期40-45,共6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