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条件把货物交与买方,所以,有关卖方交货的条款也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最重要的是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一般情况下,这是由合同所使用的价格术语决定的。例如,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是凭单履行交货,即象征性交货;在Ex-Ship合同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是实际交货。签订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只要约定好使用什么术语,就可依照该术语的通常惯例,推定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和方式,构成合同的默示条件。因此。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1986年第4期52-56,共5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