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搞活企业的基本前提。适应这一要求,国家计划管理形式进行了初步改革,由原来高度集中的、全面的指令性计划转向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把指令性计划范围外的产品生产经营权交给了企业,使其在国家计划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市场的要求,自主灵活地从事微观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一改革,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对于搞活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国家确定三种管理形式的基本依据是各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都是重要产品,这些产品基本上由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得到应有的扩大,而且,实践中存在的以下情况,进一步限制了它们的生产经营权。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1986年第3期45-46,共2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