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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上海市分行同城票据单证交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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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参加交换的单位:凡本市各专业银行部、办、行、处、所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行处”)向他行提出及提回结算往来凭证有一定数量,能做到准时出场交换,准时办理好退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记好往来帐的,均可申请参加交换,经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定发给交换号码后,即为同城交换单位,并根据交换单位的业务需要和离交换场路程的远近,确定每天参加两场或一场交换。
作者 钱中先
出处 《上海金融》 1986年第1期46-46,共1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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