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省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九八四年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84起,比八三年增加97.8%;处理结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19起,比上年增长96.9%。其中调解处理的630起,仲裁处理的59起,确认为无效合同处理的85起,按违法处理的18起,移送司法机关的27起。经过调解、仲裁处理的违约金,赔偿金共82.29万元,占争议金额的1.08%。经仲裁或调解,当事人不服,又向法院起诉的仅有14起,占案件处理总数的1.9%。
出处
《河北法学》
1986年第1期45-45,共1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