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82年宪法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在借鉴吸收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组织保障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过去宪法实施组织保障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宪政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出发,规定了我国宪法实施的全面系统的组织保障措施。这部宪法既把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权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把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交给其他一切组织,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保障宪法的实施,其他一切组织都要参与,保证宪法实施的工作。从而形成以全国人大(包括常委会)为其最高权威、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其关键,与其他一切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全面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系统。
出处
《河北法学》
1986年第6期1-6,共6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