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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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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的概念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就已出现了。资产阶级在与封建的司法专横作斗争时使其得以发展并不断完善。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运用最早见于他一八五二年写的《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一文。此后,在一八六○年写的《福格特先生》以及其他著作中又多次使用。尽管马克思并未对“犯罪构成”
作者 周振想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6年第2期60-6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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