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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氓罪客体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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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则有不同。一种看法认为,公共秩序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这也是统编教材《刑法学》所持的观点。其实,犯罪侵犯的是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侵犯规则。把流氓罪的客体公共秩序解释为共同生活规则,是不妥当的。那么,如果换个说法。
作者 陈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4期24-25,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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