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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庭语言的特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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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法庭语言与日常生活语言及其他专业语言一样,既有共同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共同表现形式是指都用词句的形式来表达,同时表述必须符合语法、逻辑规则,而特殊表现形式则是由其本身的法律特性所决定的,这种形式集中表现在: 一、法定的专业性 由法律这一本身特性所决定,法庭语言必然不可避免地使用法定的专业用语——法言法语,这种法言法语恰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语体风格,请看下面例证: “证人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4月18日晚在三桥涵洞处劫走被害人高××现金200元,手表一只,立体声收录机一台。这一事实是否属实,你要如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有伪证或隐匿罪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你要负法律责任。” 从以上话语中,可以领略法庭语言显著的专业特点。第一,在不到一百个字中,共使用了“证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作者 宋建
出处 《汉语学习》 1986年第4期36-38,共3页 Chinese Language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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