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不久,我去听一位政治老师讲《法律常识》课。当讲到“我国刑罚的目的”时,她总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消灭罪犯。” 我不是教这门课的,但总觉此语欠妥。连忙拿过邻座的课本查对,果然“罪犯”系“犯罪”之误。 课后,我向那位老师谈及此事,她睑一红,似乎意识到是个问题,但嘴里却说:“嗬,我们又不是教语文的,谁去那样子咬文嚼字!” 旁边一位爱开玩笑的老师也说:“嘿嘿,‘罪犯’消灭了,还会有‘犯罪’吗?半斤八两,八两半斤,横竖一样,你叫什么真儿呀!” 当时我很想认真争辩一番,但恐沾“好为人师”之嫌,只好“回来”再发议论了。 “犯罪”和“罪犯”,虽系把两个相同的字颠倒一下,表达的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后者指有犯罪行为的人。我国刑罚的目的,显然是旨在消灭犯罪行为,而不是消灭犯罪行为的人(虽然并不排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罪犯判处死刑)。再说,即使真的消灭了现有的“罪犯”,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新的“犯罪”。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区别和关系,这是个事关国法人命的大问题,看起来。
出处
《汉语学习》
1986年第4期40-41,共2页
Chinese Language Le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