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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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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目前值得探索和研究的新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责是: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批准保险企业的设立,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检查保险企业的会计帐册和报表单据,并对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损害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责令其停业。众多的职能,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作为管理机关的人民银行似乎还没有做到。
作者 尉先明
机构地区 绍兴市保险公司
出处 《上海金融》 1986年第9期36-37,共2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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