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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验证注册资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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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开办工商企业其登记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申请登记时应提供资信证明”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发出通知,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凡在本市新开办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外省市来沪开办的企业)。
作者 王恒道
出处 《上海金融》 1986年第3期40-40,共1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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