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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承包责任制可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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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信用社如何适应新的形势,进行自身的改革,已引起了整个农村工作部门和农村金融系统的关注。有的同志认为,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它必须与农村的经济体制相一致,主张实行承包责任制。我认为,这种单纯从服务对象出发、力求与服务对象体制相一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将给信用社带来后患。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者 唐少景
出处 《上海金融》 1986年第4期33-34,共2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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